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持续完善公司内控体系建设,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以及对公司正在运作的重大投资项目等进行风险分析。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的内控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提出意见
和建议;
5、对公司内部内审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和变更提出意见和建议;
6、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负责内审的内审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条 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有关重大投资项目的财务资料和法律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十二条 内部内审部门每季度应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内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上市后,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会应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在上述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内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公司上市后,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召集人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内审部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天津捷强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