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取消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的独立意见
公司取消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取消调整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谢获宝 曾振灵
202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