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表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对照表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不得转让,锁定期结束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25%。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如果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之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十八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在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月之间
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而持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 (十二)审议批准募集资金用途或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五)审议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非关联交易事项; 非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需股东大会决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十七)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
(十八)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收购、出售 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或置换资产事项; (十七)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十九)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决定的投资事项;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
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
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
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 第五十五条 召开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