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9 证券简称:康泰医学 公告编号:2023-074债券代码:123151 债券简称:康医转债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加强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公司将存放于张家口银行秦皇岛分行、保定银行秦皇岛分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分别转存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经办行为唐山分行营业部),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相应注销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相关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在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7)。
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60 号)同意注册,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泰医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7,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00,0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不含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88,270,283.02 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德会师报字
(验)字(22)第 00325 号)。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已 分别将存 放于张家口 银行秦皇 岛分行的募 集资金共计
474,919,639.89 元(含利息)全部转存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
区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保定银行秦皇岛分行的募集资金共计
209,467,758.99 元(含利息)全部转存至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经
办行为唐山分行营业部)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根据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就新开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账户余额 专户用途
名称 (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康泰 100855600165 康泰产业园建设项目
1 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 医学 474,919,639.89 (开发区)
2 康泰 8111801012501125152 209,467,758.9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医学 康泰医学医疗器械产
唐山分行营业部 康泰 业园项目(北戴河)
3 新佳 8111801011501125145 0.00
三、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
甲方: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开发区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00855600165 ,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474,919,639.89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 康泰医学产业园建设项目(开发区)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孙泉 、 刘乡镇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二
甲方: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一)
全资子公司秦皇岛康泰新佳医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二)
上述公司共同视为本协议的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801012501125152 ,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209,467,758.99
元;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1801011501125145,截至 2023 年 8 月 28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上述两
个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康泰医学医疗器械产业园项目(北戴河)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孙泉 、 刘乡镇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