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9 证券简称:康泰医学 公告编号:2021-010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康泰医学”)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 457 号),现将相关案件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案件的前期进展情况
2018 年 4 月 11 日,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超思”)
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诉称本公司侵犯其“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
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利(专利号:2006100891529)。2018 年 8 月 29 日,国
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37002 号),认定涉案专利全
部无效。2018 年 9 月 3 日,本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驳回起诉申请
书》,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2018 年 10 月 17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2018)
京 73 民初 332 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北京超思撤诉。随后,北京超思向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提起撤销专利无效决定的行政诉讼,2018 年 10 月 22 日,北京知识
产权法院立案。2018 年 10 月 26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本公司下达《北京知
识产权法院行政案件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京)73 行初 10778 号),通知本
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2020 年 6 月 22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出《行政判
决书》((2018)京 73 行初 10778 号),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超思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北京超思负担。2020 年 7 月 10 日,北京超思因不服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被上诉人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为康泰医学,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为:(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
京 73 行初 10778 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第 37002 号无效宣告
请求审查决定书,判决被上诉人重新就名称为“一种查看指夹血氧计测量数据的方法及其指夹血氧计”、专利号为 200610089152.9 的发明专利权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已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 45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00 元,由上诉人北京超思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次诉讼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最高法知行终 457号)。
特此公告。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