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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6月2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6-29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 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西大街 11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乌鲁木齐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
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
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
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
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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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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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数量
不超过 4,100 万股。
按 4,100 万股计算本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20%。
本次公开发行全部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179.68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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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
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事项。
一、公司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公司其他法人及自然人股东出具了《关于所持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坤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内如本人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
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
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
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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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
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
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 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
人所有。
(二)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本公司除胡坤外的持股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桂丽、 杨志山、 寇国治、
付春元、许云龙、高瑞斌、郑敏、刘振红、李学勇、陈克权、杨波、吕扬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
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6 个月
内如本人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本人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
次首发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
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首发上市后有派息、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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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
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2 个
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 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现金分红 (含
因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而可间接分得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
收归发行人所有。
4、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
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公司法人股东承诺
本公司法人股东康泰投资、金汇投资、毅达成果创投、上海黑科创投、前海
管鲍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单位确认,为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对
本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单位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
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承诺
本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周军等 23 人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承诺履行期间,本人身份、职务变更等(如适用)原因不影响本
承诺的效力,在此期间本人应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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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承诺函所述承诺事项已经本人确认,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本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积极采取
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决议,截至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
股比例享有。
三、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公司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股票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顺序
本公司上市后 3 年内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
平均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
计数÷最近一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
行为的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本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前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果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 或虽
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
的算术平均值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相关
主体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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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内容
1、公司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及约束机制
( 1)股价稳定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
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
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
后,本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
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
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