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JAME TECHNOLOGY CORP., LTD.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 6 栋 B 座 19 楼 E 单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
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
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
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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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总数不超过 3,200.00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后
总股本的 25%。其中,(1)公司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200.00 万股;(2)本
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800.00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签署
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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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
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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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
文,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关注以
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议案主要
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3,200.00 万股,并且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占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
股份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夫妇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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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
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
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
(3)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二)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黄新、黄志浩以
及间接股东熊敏、张玉辉、朱德颜、周波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
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前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
弃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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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
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
内予以纠正;(3)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
分红或薪酬。
(三)公司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李琼霞、刘述卫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
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
限内予以纠正;(3)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 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
付的分红或薪酬。
(四)股东大埠投资及其合伙人、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
瑞、李春梅、许佩丽、李永松、付德武、邓东浩、陈娜娜、陈振国、
黄卫东、邢世平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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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
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
内予以纠正;(3)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
分红或薪酬。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夫妇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黄新承诺
1、本人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
红回报。
2、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 本人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且不违
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 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
之日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25%;在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
四个月内, 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其
股份总额的 50%。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虑在不影响杰美特正常运
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自杰美特股票上市之
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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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人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5、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减持计划
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