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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1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19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JAME TECHNOLOGY CORP., LTD.
深圳市龙华新区清湖工业区清祥路宝能科技园 9 栋 B 座 9 楼整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声明: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 福田区 益田路 江苏大厦 38-45 楼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 申报材料 招股说明书
1-1-1
本次发行概览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含发行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200 万股。其中,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200 万股;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1,500 万股, 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
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发行人所有)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2,8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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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
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
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
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
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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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 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全文,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第四节“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关注
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方案
2015 年 4 月 8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如
下:
拟公开发行股票(含发行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不超过 3,200 万股,并且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其中,预计公司公
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200 万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1,500 万
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其中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具体
方案如下:
(一)新股发行和老股转让的调节机制
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将根据发行价格与公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额(募投项目总
投资额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分摊的发行费用之和,下同)合理确定。若根据询价
结果,预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额,则公司将相应
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由公司全体符合公开发售条件的股东公开发售存量股
份(但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以保证:
①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公司需承担的发行费用后) ≤ 公
司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额;
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 本次发行后公
司总股本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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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若根据询价结果,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额,则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存量股份。
(二)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确认原则
若出现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老股情况,自取得股份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已持有公司股份满 36 个月的股东将公开发售其所持
股份中已满 36 个月的部分,满足该等条件的公司股东为谌建平和黄新,该二人
均为公司董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售股份的,其公开发售
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单一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总量× (该股东至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全体符合公开
发售条件的股东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老股转让方案表决日止持有的股份数量的
25%)。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归股东各自所有,公司将不会获得公司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得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
人不得发生变更。
按照上述原则,截至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日,所有股东满足公开发
售条件的股份的最大数量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万股)
占发行前总股
本比例
满足公开发售条件股份
的最大数量(万股) 老股转让比例
谌建平 4,552.3009 47.4198% 1,138.0752 75%
黄新 1,517.4336 15.8066% 379.3584 25%
合计 6,069.7345 63.2264% 1517.4336 100%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费由公司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发行新
股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含发行新股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比例进行分摊,即:
公司承担的承销费用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本次发行承销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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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 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本次发行承销费用总额
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的确定方法如下:
某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 = 某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全体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的数量×全体股东承担的承销费用总额。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意向和减持计划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谌建平、杨美华、黄新、大埠投资承诺:
“本人/本企业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本企业已
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本
人/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25%;自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
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累计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本
人/本企业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50%。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
充分考虑不影响发行人正常运营、减持对发行人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
件下进行减持。”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复星创泓以及合计持有发行人 5%股份股东
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承诺:
“本企业自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
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总额不超过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本企业所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额的 100%。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充分考虑不影响发
行人正常运营、减持对发行人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减持。”
三、股份限制流通及自愿锁定、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夫妇承诺
“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于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杰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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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
有杰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谌建平、杨美华、黄新、陈
振国以及间接股东杨子幸、徐亮、吕平、吴华秀承诺:
“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于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杰美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杰美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
的杰美特股份。若本人在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六个
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杰美特
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杰美特股份。
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杰美特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本人持有杰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本人不
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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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李琼霞、刘述卫承诺:
“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于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杰美特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本人担任杰美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