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元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 6 号北方商务大厦 519)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
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
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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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6,800 万股,且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根据
询价情况,结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
求量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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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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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公司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煜煊、 朱恒冰及其亲属朱煜灿、朱萍华、
朱惠华、连金来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本单位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煜煊、朱恒冰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煜
灿、陈文钰承诺: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 如因自身需要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朱煜煊、朱恒冰、朱煜灿、陈文钰承诺:本人
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份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
之间离职,自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份上市十
二个月后离职的,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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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朱煜煊、朱恒冰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
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 将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
等信息,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
持公司股份;首次减持时,自公司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
司股份。
(二)何晓虹、钟帅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何晓虹和钟帅为母子关系,合计持有公司 6.27%的股份,其持
有、减持公司股票的意向如下:
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将会长期持有公司股份。
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9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三)深创投、浙江红土、泉州红土、厦门红土、深圳创赛、南昌红土、
江西红土、济南创投、威海创投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本次发行前,深创投、浙江红土、泉州红土、厦门红土、深圳创赛、南昌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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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江西红土、济南创投和威海创投分别持有 3.49%、 3.38%、 3.04%、 1.14%、
0.85%、 0.56%、 0.41%、 0.41%和 0.41%的公司股份,深创投、浙江红土、泉
州红土、厦门红土、深圳创赛、南昌红土、江西红土、济南创投和威海创投的持
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如下:
如因自身需要减持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的,承诺按《上市公司股东、董监
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7〕 9 号)、《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其
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执行。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
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 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
益,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股价的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
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
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
施。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 尽量促使公司股
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在公司实施具体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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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
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以稳定上市后的公司股
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 1)业绩说明会;
( 2)公司回购股份;
( 3)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 4)董事(限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股份。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份,如公司回购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选择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在
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回购股份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
控股股东、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
件;
( 2)公司虽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
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
1、业绩说明会
公司应自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5 个交易日内, 组织召开公司业绩发布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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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见面会,积极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沟通。
2、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董事会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实施股
份回购议案, 并在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回购股份的议案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回购目的、方式、价格或价格区间、定
价原则,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股份的
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不低于 1,000 万元),回购期限(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 30
日内),预计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管理层对回购股份对公司
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报告。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后,公司
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 并应在履行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3、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启动条件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告,
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 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
息,增持股份的比例在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本的
3%且增持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下一个交
易日开始启动增持, 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 30 日内实施完毕,
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