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Chengdu Dahongli Machinery Co.,Ltd.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 128 号(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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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预计发行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和发
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由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和
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等共同决定,上限为 2,392
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扣除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为1,0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
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上限为 2,392
万股,以保证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
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的因素。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568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
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
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诺1、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
妇及本公司股东甘德君、 甘德昌、 杨中民、 西藏大
宏立、宏振投资、宏源同盛: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金帝创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公司董事长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及其控制的西
藏大宏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甘德君、杨中民、
高勇、 LI ZEQUAN( 李泽全)与其配偶程曦、 先敬
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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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股东西藏大宏立承诺:甘德宏在发行人处任
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本公司控股股东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和公司股东
甘德君、甘德昌、杨中民、 西藏大宏立同时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
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市后,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及增发等除权
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和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
整。如其未能履行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所有承诺,则
违规减持公司的股票收入将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将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收入在减持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
交付公司,则公司可将上述所得相等金额的应付股
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直至其将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收入交付公司。上述承诺主体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3 月 27 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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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
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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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公开发行方案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并上市的议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以下简称
“老股转让”)。
(一)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数量和上限
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由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发行人承担的发行费用和
最终确定的每股发行价格等共同决定,上限为 2,392 万股;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数量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扣除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上限为 1,000
万股且不得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包括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上限为 2,392 万股,以保证本次发行
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应当与发行人公开发行新股的每
股发行价格相同。 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出售股份的
公司股东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二)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根据询价结果,若预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扣除公司预计承担的发行承销
费用)超过公司实际的资金需求,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新股发行数量,同时增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新股发行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
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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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情况及其数量确定原则
截至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发行人股东甘德宏、张文秀夫妇持有
公司股份时间超过三十六个月。上述股东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协商确定本次发行时
各自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经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向发行人董事会提出申
请,并经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各股东预计公开发售股份的具
体数量按以下原则确定(计算得出的各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的尾数按照相关规
定处理):
公司单一股东可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该股东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
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发行前持股总数×预计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
(四)发行费用分摊原则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均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则发行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包含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则其承销费由
发行人和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按照各自公开发行或发售股份数量占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比例进行分摊;此外,本次发行的保荐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其他
发行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五)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对发行人控制权、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
生的影响
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前,发行人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
分别直接持有发行人 34,441,338 股、 15,395,923 股股份,通过西藏大宏立间接
持有发行人 6,900,000 股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56,737,261 股股份,占发行人
发行前总股本的 79.0653%;股东金帝创业持有发行人 8,280,236 股股份,占公
司发行前总股本的 11.5388%;除此之外无其他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部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按照本次发行方案,在考虑发行人
各股东按照上限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下,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发行人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发行前持有股份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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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的 25%。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控制权、
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其他事项1、本次发行方案已经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行人2015 年 1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5 年 2 月 6 日召开的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事项
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2、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应当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每股发行价格应当与发行人公开发行
新股的每股发行价格相同。3、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归出售股份的公司股东
所有。
(七)中介机构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发行人股东拟公开发售股份不存在权
属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后
发行人公司股权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发行人股东股
份公开发售事项对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发行人发行前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及锁定期届满后减持价格的承
诺1、本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及本公司股东甘德君、
甘德昌、杨中民、 宏振投资、宏源同盛、西藏大宏立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金帝创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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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2、 本公司董事长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及其控制的西藏大宏立, 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甘德君、杨中民、高勇、 LI ZEQUAN(李泽全)与其配偶程曦、先敬
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
人股票数量占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本公司股东西藏大宏立承诺:甘德宏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其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3、本公司控股股东甘德宏、张文秀夫妇和公司股东甘德君、甘德昌、杨中
民、 西藏大宏立同时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格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