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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环境: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2-10-14

南大环境: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重点是在本公司(含分/子公司,下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2 日,并同意以 14.68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4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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