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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倍亿: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10

卡倍亿: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2-054
债券代码:123134              债券简称:卡倍转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

                    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第 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 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 会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年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数量进行调 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2022 年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2、2022 年 3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

    3、2022 年 3 月 30 日起至 2022 年 4月8日,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上公示了本次激
 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 的异议。

    4、2022年4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及在公司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5、2022年6月1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2 年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1、调整授予数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职务变动,公司拟向其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4万份变更为9万份,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261万份变更为246万份。

    2、调整行权价格: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本次调整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73.98元/份调整为73.68元/份。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事
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对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的调整。

    (三)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确定、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公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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