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19名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列入公司《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以2022 年6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9名激励对象授予246万份股票期权。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