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1 证券简称:美畅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3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30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根据新颁布施行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股东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分红回报规划》《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章程、制度,现将有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拟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现行《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如下: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董事长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的,由总经理担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份;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及法律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及法律责任。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 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
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四十五条 1/2 以上独立董事有权向 第四十五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在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须持续地 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其持股比例须持续地
不低于 10%。 不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
证明材料。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公司的股东;
下内容: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记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决程序。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公司的股东;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
记日;
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事的意见及理由。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