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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畅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2

美畅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61    证券简称:美畅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4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并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事项

    经公司监事会提名,提名邢国华先生、刘海涛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本议案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上述两位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二、其他说明事项


  1、上述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第二届监事就任前,第一届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公司对第一届监事会各位监事任职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 年 12 月 11 日
附件: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邢国华,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 4 月出生,
本科学历。1985 年 10 月至 1988 年 3 月,任铜川市消防支队耀县中
队战士;1988 年 3 月至 1989 年 1 月,任陕西省消防总队教导大队学
员;1989 年 1 月至 2008 年 10 月,历任铜川市消防支队排长、连长、
营长、政治处主任、副支队长;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杨
凌消防支队政治委员;2016 年 5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杨凌美畅新材
料有限公司、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部主管;2019年 5 月至今,任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环境安全部部长;2017年 11 月至今,任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邢国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邢国华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邢国华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刘海涛,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1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先后从事介电陶瓷、中红外吸收材料与纳米半导体材

料 的 研 究 。 在 《 Advanced Functional Materials 》《 Nature
Communications》《ACS Nano》等著名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0 篇,其
中 SCI 收录 9 篇,EI 收录 1 篇。自杨凌美畅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以
来,负责车间技术工艺,现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兼工艺研究室经理、监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海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刘海涛先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刘海涛先生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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