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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8年6月12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8-06-22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Beijing FengShangShiJi Culture Media Co., Ltd.
(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1 号 7 层 701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
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
定。
声明: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
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
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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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802.00 万股,全部为公开
发行的新股, 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不
涉及现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207.4057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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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
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
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
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
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北京锋尚世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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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第
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的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沙晓岚以及实际控制人沙晓岚、王芳韵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4、 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
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在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东和谐成长二期承诺
公司股东和谐成长二期承诺:
1、对于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受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沙晓岚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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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4055 万股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对于其于 2017 年 12 月 27 日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 405.4055 万股股份,自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17 年 12 月 27 日)起 36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 三)公司股东西藏晟蓝承诺
公司股东西藏晟蓝承诺:
1、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 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其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持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的稳定,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规定,
制定了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 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 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 每股净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公司将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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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
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稳定公司股价:
1、由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 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
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
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
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于
触发回购义务起 3 个月内以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的
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单一会计年度公司累计回购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回购前公司股份
总数的 2%。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股份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2、 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
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自公司上市后应得公司现金分红累计金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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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
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
增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3、 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无法实施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
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3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
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
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
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
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份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
持股份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
行该承诺。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
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
应承诺。
(三) 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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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投资者道歉。
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
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