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我们作为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阅。经认真审查相关文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经认真审议,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兵、崔荣军、郭燏
2021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