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4 证券简称:中兰环保 公告编号:2022-086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
和 7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和《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近日,公司收到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09 民终2080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维固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恩菲城市固废(孝感)有限公司
(二)诉讼事由
上诉人湖北维固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恩菲城市固废(孝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 0902 民初 6233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情况
根据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鄂 09 民终2080 号),判决情况如下:
“维固馨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
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20970 元,由湖北维固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诉讼事项已完结。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鄂 09 民终 2080 号)。
特此公告。
中兰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