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3 证券简称:申昊科技 公告编号:2023-096
债券代码:123142 债券简称:申昊转债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9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长松街6号公司5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5、会议主持人:
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陈如申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规性、合法性: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下同)共13人,代表股份数55,94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762%。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数52,163,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99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3,786,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6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7,03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8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49,1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786,4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76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对会议做出见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吴晓萍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55,942,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3%。
本议案获得通过。吴晓萍女士当选为第四届监事会成员,任期自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二)审议《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942,6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 6,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