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3 证券简称:申昊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2
债券代码:123142 债券简称:申昊转债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33 号)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5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每张面值为 100 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55,000.00 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同意,公司
55,000.00 万元可转债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申
昊转债”,债券代码“123142”。
根据《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 年 3月 2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28 年 3 月 17 日止。
截至 2023 年年度董事会召开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2023 年 4 月 19 日)
共有 3,879 张可转债完成转股,合计转股数量为 11,369 股,公司总股本由
146,930,400 股增加至 146,941,769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6,930,400.00 元增加
至 146,941,769.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业务指引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拟对《杭
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和完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和其他规定,制订本章程。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规定,制订
本章程。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46,930,400 元。 146,941,769 元。
增加:
3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146,930,4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146,941,769
股,每股面值为 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每股面值为 1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5 第二十八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第二十九条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6 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四十三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第四十四条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7 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 定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数的 2/3 时,即不足 6 人时; 即不足 6 人时;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8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交
交所备案。 所备案。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发出股东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将 不得低于 10%。
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发出股东大会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通知至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的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证明材料。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交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9 开当日上午 9:15,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五十六条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本公 第五十七条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
10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 系;…
关联关系;…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11 和支付方法; 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的决议;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以下可能影响中 删除
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将对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进行单独记票,及时公开披露单独
12 计票结果。
(一)对外担保;
(二)重大关联交易;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
(四)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股权激
励计划;
(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七)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
还银行借款;
(八)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
现金分红方案;
(十)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十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三)管理层收购;
(十四)重大资产重组;
(十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七)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
影响;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事项;
(二十)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及其中
小股东权益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13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之日起未逾 3 年; 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担任因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