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2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意向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发行股数不超过
2,040.7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时间 2020年7月13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8,162.80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期 2020年7月3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认真阅读本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和王晓青承诺:
1、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申昊科技的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息后的价格;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除陈如申、王晓青和公司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1、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息后的价格;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易盛投资、张文国、徐爱根、昊和投资、昊弘投资、陈武兵、昊翌投资、永瑞投资、浙科乐英、城霖投资、孙亚明、荷塘创投、张媛媛、姜一冉、孟莹、汪皖莲、孔春丽、傅爱珍承诺: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申昊科技的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本公司/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关于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其所各自承诺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等义务。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意向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五)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有效期及触发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