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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7-23

申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Shenhao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将于2020年7月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

  1、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申昊科技的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24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息后的价格;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除陈如申、王晓青和公司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24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息后的价格;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易盛投资、张文国、徐爱根、昊和投资、昊弘投资、陈武兵、昊翌投资、永瑞投资、浙科乐英、城霖投资、孙亚明、荷塘创投、张媛媛、姜一冉、孟莹、汪皖莲、孔春丽、傅爱珍承诺:

  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申昊科技的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本公司/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7、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公司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承诺:

  本人/本公司作为申昊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已明确知晓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持股 5%以上股东需履行的诚信义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人/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4、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认定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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