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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20-06-23

四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PDF查看PDF原文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ihui Fuji Electronics Technology Co., Ltd.

                    (四会市下茆镇龙湾村西鸦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 室)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1,416 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33.0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6 月 2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5,662.82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6 月 23 日


                      重要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减持意向及价格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四会明诚出具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企业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按照修订后的规则执行;

  (4)上述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24 个月内合计不超过 2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股东而终止。

  2、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出具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上述承诺锁定期满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董事、实际控制人而终止,亦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3、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出具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企业计划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若本企业拟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知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来相关监管规则发生变化,按照修订后的规则执行;

  (4)上述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份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5%,24 个月内合计不超过 10%,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本企业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

  (5)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承诺,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上述承诺不因本企业不再作为公司股东而终止。

  4、公司持股 5%以下的股东华志创展、明扬宏创、中瑞汇川、人才基金出具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在满足启动条件时,公司回购股票为第一选择,但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上市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二选择。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同时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将实施第二选择:①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②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稳定股价方案的启动条件。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为第三选择。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实施第三选择。

  3、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程序

  (1)公司回购股票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份方案,并在回购股份方案确定后 30 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关于依法做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并履行公告程序。

  在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全部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之日 10 个交易日后,启动相应的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单次回购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果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实施上述回购股份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当日每股净资产,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或终止实施(以下统称“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如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终止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不再启动回购股份方案。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将在满足其增持公司股票启动条件后 1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以下简称“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该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的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每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若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或者在实施上述方案过程中,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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