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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瑞新材: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8-27

美瑞新材: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48          证券简称:美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8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经董事会认真地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2)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3、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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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存在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的情况,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况;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5、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前款授权的,应当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事项通过相关决定。

    6、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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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

    (4)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5)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本次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6)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8、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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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可行性。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事项已获得公司 2024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次发行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特此公告。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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