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3-082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
司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关于
修订暨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3 年 12 月,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批次第一
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归属期归属股票已流通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11,749,607 股,相关事项已
经审议并披露,现对注册资本进行变更。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相关内容进行修
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11,307,926 元。 111,749,607 元。
第七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自2002年6月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3 日至 2063 年 6 月 2 日。 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围: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 范围: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
算机软件销售;机电一体化设备销售、生产、 让;计算机软件销售;机电一体化设备销安装、施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备一 售、生产、安装、施工、技术开发、技术体化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 转让;设备一体化研发、生产和销售;计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经营;展览展示服 算机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机电安装 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工程设计及施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计及施工;机电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从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111,307,926 股,均为普通股。 111,749,607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审
决定: 议决定:
(一)对外担保行为: (一)对外担保行为: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供的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提供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5、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净资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担保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案。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不得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 (一)提出提案的股东不符合持股比
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 例等主体资格要求;
权、投票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二)超出提案规定时限;
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三)提案不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围;
程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四)提案没有明确议题或具体决议
并作出决议。 事项;
(五)提案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六)提案内容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应当向召集人
提供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
东通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
东应当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或其授权代理
人应当将提案函、授权委托书、表明股东
身份的有效证件等相关文件在规定期限
内送达召集人。
临时提案的提案函内容应当包括:提
案名称、提案具体内容、提案人关于提案
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的声明以及提案人保证所
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真实性
的声明。
临时提案不存在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的,召集人不得拒绝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召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具体内容。
召集人认定临时提案存在前款规定
的情形,进而认定股东大会不得对该临时
提案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的,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两日内公告相关股东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说明做出前述认定的依据及合法
合规性,同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相关理由
及其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