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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公告日期: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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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公司拟对注册资本及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及其指定人员向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手续。

            《公司章程》具体修改原因及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

            2、根据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公司拟以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该议案通过实施后,公司的注

        册资本将由 92,356,000 元变更为 110,827,200 元,总股份数由 92,356,000 股变更

        为 110,827,200 股(最终数据以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反馈为准)。

            《公司章程》修改前后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235.6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0,827,200元。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 机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销售;机 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销售;机电一体化设备销售、生产、安装、施工;技术开 电一体化设备销售、生产、安装、施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设备一体化研发、生产和销售; 发、技术转让;设备一体化研发、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经营; 计算机系统集成;信息咨询服务;房屋租赁经营;展览展示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机 展览展示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及施工;机电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教育咨询培训;从事货 电安装工程设计及施工;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9,235.60 万股,均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0,827,200 股,均
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第(五)项、第(六)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股份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会议决议。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
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
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
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非公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股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有关
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
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
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以
投资、参股、合资、联营或其它形式经营或为他
人经营任何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
竞争的业务;其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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