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 年 4 月 14 日,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胜蓝股份”)
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胜蓝”)变更为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胜蓝”)及广东胜蓝东莞长安分公司,实施地点由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 225 号及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西兴街 6 号;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韶关胜蓝变更为胜蓝股份,实施地点由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 225 号。除上述变更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其他变更。
韶关胜蓝、广东胜蓝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主体由韶关胜蓝变更为胜蓝股份及广东胜蓝,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23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10.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2,672,3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51,075,655.1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596,644.90 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
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440ZC0019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胜蓝”)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及保荐机构渤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实施主体
电子连接器建设项 16,315.63 16,315.63 韶关胜蓝
目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 6,628.84 6,628.84 韶关胜蓝
密结构件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215.19 4,215.19 韶关胜蓝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胜蓝股份
合计 32,159.66 32,159.66 -
注:金额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 韶关胜蓝 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线东
建设项目 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韶关胜蓝 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线东
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
建设项目 司、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 东路 225号、广东省东莞市
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 长安镇西兴街 6 号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胜蓝股份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
东路 225号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选址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距离公司本部东莞市长安镇较远,对管理人员的稳定及高端研发人才的引进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为留住及吸引高端人才,提升公司管理及研发创新能力,加快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进度,公司拟变更上述两个项目的建设地点与实施主体。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产能的增加、有助于高端人才的培养、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促进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产能的增加、有助于高端人才的培养、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促进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