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42 证券简称:帝科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
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9),公司聘请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的保荐协议终止,光大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兴业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分别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存放账户未发生变化。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30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2,5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5.9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99,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350,562,600.00 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6 月 15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天运[2020]验字第 90029 号”《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19 日,除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的资
金 4,000.00 万元外,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序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用
号 余额(元) 途
无锡帝科电 江苏银行股份 年产 500 吨
1 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 21910188000188129 24,925,754.10 正面银浆搬
有限公司 科技支行 迁及扩能建
设项目
无锡帝科电 宁波银行股份 研发中心建
2 子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宜兴 78050122000221462 1,738,950.25 设项目
有限公司 支行
合计 26,664,704.35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分别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500吨正面银浆搬迁及扩能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
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怡人、单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与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无锡帝科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