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对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敦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
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协助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 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变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 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 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 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