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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特智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酷特智能: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840    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0-033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12 月30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 年 12 月 3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30 日 0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红领大街 17 号公司会议
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蕴蓝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3 人,代
表股份 137,628,78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34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83,886,487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52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53,742,296 股,占上市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926%。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8 人,全部通过网络投票参与会议,代表股
份 8,466,4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277%。

    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陶兴荣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61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5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8%;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614,88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9%;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0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52,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8%;反对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6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名称:王蕊、张晓敏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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