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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汇股份: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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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
议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3 月 14 日,并同
意以 10.08 元/股的价格向 4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5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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