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68 号),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397.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7,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389,530,330.17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划至公司指
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出具了信会
师报字[2022]第 ZF11046 号《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及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公司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专户余额 资金用途
号 (万元)
1 宁波博汇 中国光大银行股 76850188000179275 20,100.00 环保芳烃油产品升
化工科技 份有限公司宁波 级及轻烃综合利用
股份有限 分行 项目
公司
宁波博汇 中国民生银行股 环保芳烃油产品升
2 化工科技 份有限公司宁波 636556393 19,100.00 级及轻烃综合利用
股份有限 分行 项目
公司
注:上述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系尚未扣除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芳烃油产品升级及轻烃综合利用项目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筱云、马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电话、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六、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