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6 证券简称:佰奥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1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监管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序号 原条款 新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佰奥智能 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佰奥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 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1 法》(以下简称“《公司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2 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本章程中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4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 64,032,436股,均为普通股。 64,032,436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
额为人民币1元。
第二十一条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否则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6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任何资助。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的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7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股东会决议。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
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董
事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司合并; 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 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司收购其股份的;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9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让。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10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份。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11 分证据。 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义务。
12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