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佰奥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5-27

佰奥智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TopA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 1689 号 6 号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奥智能”、“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朝蓬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之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
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作为发行人董事的股东朱莉华、庄华锋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2020 年 11 月 30 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3)《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发行人其他 5%以上股东达晨创丰、史凤华、佰奥兴智、平潭盈科系(包
括盈科盛隆、盈科盛通、盈科盛达三家)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2)本人/企业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企业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企业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

    3、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企业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触发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条件

    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发行人股票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第 20 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如有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值相应进行调整;每股净资产值=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审计基准日公司股份总数),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业绩发布、股份回购、股份增持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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