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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9年9月27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9-10-15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f
昆山佰奥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Kunshan TopA Intelligent Equipment Co.,Ltd.
(昆山市玉山镇紫竹路 1689 号 6 号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
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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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
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
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数不超过 12,313,930 股(含本
数),本次公开发行不安排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份: 不超过 49,255,720 股(含本数)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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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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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事项和风险, 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朝蓬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 或者上市之后六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
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
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若
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
本人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
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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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发行人发生权益
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间
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
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
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
于 5%以下时除外。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
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的,本人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中国证监会
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
不同意见的, 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
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二)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
1、作为发行人董事的股东朱莉华、庄华锋承诺:
(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下简
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之日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期间公司发生过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发行价相应调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
(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公司首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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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
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
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发行人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
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本人将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3)《公司法》对董
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 4)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发行人发生权
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导致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期
间可转让股份额度及减持底价下限做相应调整; 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减持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
前五个交易日向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
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
时除外。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
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本人转
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
本人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
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2、发行人其他 5%以上股东达晨创丰、史凤华、佰奥兴智、平潭盈科系(包
括盈科盛隆、盈科盛通、盈科盛达三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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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
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 2)本人/企业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本人/企业减持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公司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
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
下时除外。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企业在九十个自然日内采取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本人/企业减持采取协议转
让方式的,本人/企业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如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股东股份减持安排颁布新的规定或对上述减
持意向提出不同意见的,本人/企业同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新
颁布的规定或意见对股份减持相关承诺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1、自本次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企业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企
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2、若本人/企业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擅自转让本人/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转让所得将归发行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