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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9

浩洋股份: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

  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洋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就浩洋股份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充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稳健型、低风险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更好地实现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基本情况

    1、购买额度与购买品种

  公司以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稳健型、低风险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进行严格评估、筛选,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

    2、资金来源与购买期限

  2022 年度,公司拟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及子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

    3、审议程序与实施方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理财资金的额度,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
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授权范围内,授权董事长行使具体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购买决策权及签署相关的协议,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1)虽然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都经过严格的评估,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和监控风险。

    2、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低风险投资品种。不得用于其他证券投资,不购买股票及其衍生品和无担保债券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向,在上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期间,公司将与相关金融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跟踪理财资金的运作情况,加强风险控制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定期对投资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进行全面检查。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属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理财产品,是在确保不影响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风险可控,灵活度高,易于变现;公司因重大项目投资或经
营需要资金时,公司将终止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以保证公司资金需求。因此,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并且通过进行适度的稳健型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投资,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4亿元人民币(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稳健型、低风险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事项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事项无异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全              王凌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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