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1 证券简称:派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现有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后条文
(2024 年 5 月) (注:如无修订标记,即为不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 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2020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 第三条 2020 年 1 月 20 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证监许可[2020]146 号文批准,公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许可[2020]146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8,0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证 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并于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0 年 5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
任。
第四章 股份 第四章 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在下列情况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可以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股票的公司债券;
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
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后半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司股份。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券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的除外。
……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