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30 证券简称:金现代 公告编号:2021-018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公司对《公司章程》主要条款修订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在原有经营范围基础上增加: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
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及相 计算机软、硬件产品开发、生产、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电力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 关技术服务;电力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修、试);网络设备、电子仪器、办公自 (修、试);网络设备、电子仪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的开发、生产、批发、零售、技术 动化设备的开发、生产、批发、零售、技术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软件测试; 服务;安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软件测试;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 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通 有房屋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通信网络维护、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 信网络维护、研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非学历短期成人继续教育培训(不含发证、 非学历短期成人继续教育培训(不含发证、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 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教育类、职业证书类等前置许可培训)。(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 前置许可培训);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审慎质押所持公司股份,
合理使用融入资金,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事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三)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对本公司发生的交易(本公司受赠现金 对本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本公司除应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本公司除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进行及时披露外,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包含5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包含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含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包含5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包含50%),
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包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上(包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包含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包含
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不含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 取其绝对值计算。
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
取其绝对值计算。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
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款第
(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