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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丹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7-26

金丹科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
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向
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股发生变动后应及
时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一年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一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百分之一百自动锁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十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按比例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交所予以备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
日起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
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应接受深交所的日常监管。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问询时,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本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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