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6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相关章程条款的修改自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最终以工商备案为准。
二、《公司章程》本次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订公司章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订公司
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河南省周口市工商行政管理 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河南金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丹乳酸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河南
码为“91411600791930000L”。 省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11600791930000L”。
新增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的附属公司)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司的附属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任何资助。 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审核同意并注 (一)经有关监管部门核准/审核同意并注
册,公开发行股份; 册,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有关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就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债券持有人
会议事宜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需。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收购本公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收购本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注销。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以及有中国证
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