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9 证券简称:金丹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7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丹科技”)2020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330.19 万元。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413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2830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22.53 元/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759.9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95,917,215.31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1,681,784.69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划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大华验资[2020]000163 号《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年产 5 万吨高光纯 L-乳酸工程项目 30,906.00 30,906.00
2 年产1万吨聚乳酸生物降解新材料项目 5,262.18 5,262.18
3 补充流动资金 18,000.00 18,000.00
合计 54,168.18 54,168.18
三、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情况及置换方案
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止,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 330.19 万元
(不含税),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一次性置换,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1 审计及验资费用 226.42 226.42
2 律师费用 84.91 84.91
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18.87 18.87
合计 330.19 330.19
四、本次置换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330.19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330.19 万元。
(四)会计师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5718 号”《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认为金丹科技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截止 2020 年 5 月 12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
报告,因此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005718 号);
(五)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