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9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 19.77 万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有关议案。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2 年 4 月 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2 年 5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 2022 年 5 月 24 日作为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向王发先生授
予 10.5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六)2022 年 6 月 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类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 5 人,授予数
量为 48.00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7 日。
(七)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八)2023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以上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5名激励对象已不在公司任职,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上述人员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合计 17.25 万股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3人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 “良好”,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1 人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 “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60%;1 人个人绩效考核评估结果为 “不合格”,本期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0%。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不能完全归属或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2.52 万股由公司作废。
综上所述,本次合计作废处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9.77 万股。
三、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对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为: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未达成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