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人员名单的核实意见(截至首次授予日)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 1 名激励对
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取消拟授予其的 2.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2、因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王发系公司副总经理,在授予日前 6 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暂缓授予 1 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7.00 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授予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均为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中除高建先生外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5、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6、除 1 名激励对象离职被取消激励对象资格以及 1 位副总经理暂缓授予以
外,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