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8 证券简称:锐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2-014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锐新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对照表情况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条款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因新增条款导致《公司章程》全文中引
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的内容将同步变
更。
原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原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完成之日起十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原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内执行。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其他情形的除外。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原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六)审议第一百一十条之(二)规 计划;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第一百一十条之(三)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 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
事项。
......
原第四十二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 第四十三条 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
10%的担保; 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担保;
供的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提供的担保;
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对于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上市规则》(2018)9.3 条规定标准的交易,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决,议案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对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