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7 证券简称:上能电气 公告编号:2023-126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和相关附件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能电气”)于 2023 年 12
月 13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
及修改<公司章程>和相关附件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完成,股
份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357,907,461 股。
二、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1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 范运作(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 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规
订《上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上能电气股份有限
称“《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35,594.8624 万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35,790.7461 万
元人民币。 元人民币。
公司就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公司就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
2 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同意增加 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同意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订本章程相 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订本章程相
关部分事项通过一项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 关部分事项通过一项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的决议。 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手续的决议。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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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94.8624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35,790.7461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九十五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第九十五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 ……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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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 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行股份 1%以上股东,可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人。 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
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
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 第一百一十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予以撤换。 东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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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
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 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公司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6 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
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
…… 低于 1/3,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
……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
为单数,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 为单数,不得少于三名;其中审计委员会成
7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是: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 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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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会计师事务所;
(六)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批以及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管理;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资产规模和股权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结构对董事会的人数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 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建议; 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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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的人选;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在董事会换届选举时,向本届董事会
提出下一届董事会候选人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 第一百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
要职责是: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一)根据董事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