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
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 Nan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Surveying, Mapping &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Co.Ltd)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创意路 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01A、 02、
03、 04)、 17A、 18A、 24A、 25A、 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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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
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每股面值 1.00 元/股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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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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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新股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新股 2,000 万股,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公开发行
的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
二、公司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南京高投,实际控制人卢祖飞先生、江红涛女士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本公司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本公司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本公司直接/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 如果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 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
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 4)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
报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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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
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上述承诺。
( 5)本人/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直接/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本
公司将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发行人
股份。本人/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
制。若本人/本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本公司不得
进行股份减持。
( 6)本人/本公司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本公司直接/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期
间持续有效, 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本公司所直接/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储征伟、李勇、左都美、刘文伍、
刘键、卢金芳、钟金宁、陈昕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
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
因公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
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
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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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
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
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论本人
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
行上述承诺。
( 5)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股份将严
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人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
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
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
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以上承诺内容均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如违反该
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马广玲、王际高承诺
(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2)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 自本人申报离职之日
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
有的发行人的股份。
(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
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 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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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论本人
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 本人均会严格履
行上述承诺。
( 4)本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本人将采用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减持股份将严
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人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
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以上承诺内容均为不可撤销之承诺, 如违反该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各方造成
损失的,本人愿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公司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