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预留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 039-5 号
致: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
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计算、
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释义
北鼎晶辉、公司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 指 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
票 数量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
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和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禁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限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
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考核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所 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1.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3.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 2021 年 1 月 22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cninfo.com.cn)及公司内
部披露了《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时间为 2021 年 1
月 23 日至 2021 年 2 月 1 日。截止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
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审核确认本次列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
6.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7.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8.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1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5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14.85 万
股限制性股票。就前述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10.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及授予价格,认为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
11. 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并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调整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处理。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 2022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