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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24 深市 北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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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公告日期:2019-03-22

1-1-1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
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
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rastal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7 栋 8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
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总股数:
不超过5,43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
于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的
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21,740.00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1-1-3 
发行人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1-1-4 
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晶辉电器集团及公司实际控制人GEORGE MOHAN 
ZHANG、张北承诺:
(1)自北鼎晶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北鼎晶辉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2)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不超过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
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
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有关法律、
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
为准。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
(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实际控制人GEORGE MOHAN ZHANG作为公司董事,还承诺: 
1-1-5 
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北鼎晶辉股份。
公司股东张席中夏、席冰承诺:
(1)自北鼎晶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北鼎晶辉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公
司股份。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有关法
律、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
规定为准。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
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
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除GEORGE MOHAN ZHANG外,持有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承诺:
(1)北鼎晶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北鼎晶辉股份,也不要求北鼎晶辉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公
司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
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北鼎晶辉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北鼎晶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北鼎晶辉股份。 
1-1-6 
(4)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如有关法律、
法规、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
为准。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北鼎晶辉股票的,违规减持所得归北
鼎晶辉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北鼎晶辉,则北鼎晶辉有权扣留应付现金
分红中与应上交北鼎晶辉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参与发行人2017年6月定向增发的公司核心员工钟鹏睿、江林、潘传銮、
陈鹏、邹淑斌、赵天辉、张志武、李欣、谢黄群、李玲、钟文金、王维、任静
轩、符馨、钟华炫、李庐川、张丹、田枫、陈旦月、徐声林、孙真承诺:本人
所持本次新增股份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2017
年6月2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
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次按照下述“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所述规则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收
盘价作复权处理(下同)。
2、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均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应因此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
件;若其中任何一项措施的实施或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要
1-1-7 
求时,则不得实施或应立即终止实施,且该项措施所对应的股价稳定义务视为已
履行。
3、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股价稳定措施分别只执行一次。上述股价稳定方案制
定和实施过程中,若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相关方案不再继续实施。
(二)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1)在达到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
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公告具体股票回购方
案,披露拟回购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将在董事会
决议出具之日起25日内召开股东大会,股票回购方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
决议审议通过。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公司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
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单次回购公司股份数量不低于总股本的1%,但不超过2%。
(3)若公司未能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方案,至股
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前,公司将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
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且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同时调减或停发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的稳定股价措施不能实施或者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但仍
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或者公司股票回
购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30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票的数
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并由公司公告。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控股股东
1-1-8 
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
合法定上市条件。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
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的20%,并且增持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若控股股东未能按照稳定股价方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
相关当事人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所持流通股自未能履行稳定
股价方案约定义务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并将不参与公司当年的现金分红,
应得的现金红利归公司所有。
(4)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