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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824 深市 北鼎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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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2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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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Crastal Technology Co.,Ltd.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学苑大道 1001 号南山智园 A7 栋 8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
定的依据。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 8 层)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本次发行股数: 不超过5,43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不低于25%。全部为公开发行新
股,不安排老股转让。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1,74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实际控制
人、股东所持股份的
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
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晶辉电器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GEORGE MOHAN
ZHANG、公司股东张北承诺:
( 1)自北鼎晶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北鼎晶辉的股
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
股份。
( 2)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不
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本人)在锁定
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
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
延长6个月。
( 3)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实际控制人GEORGE MOHAN ZHANG作为公司董事,还承
诺:
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
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北鼎晶辉股票
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北鼎晶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
十。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公司股东张席中夏、席冰承诺:
( 1)自北鼎晶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北鼎晶辉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
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 3)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除GEORGE MOHAN ZHANG外,持有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 1)自北鼎晶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北鼎晶辉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 2)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
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
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北鼎晶
辉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北鼎晶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百
分之五十。
( 3)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
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
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公司
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
( 4)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
定执行。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
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
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参与发行人2017年6月定向增发的公司核心员工钟鹏睿、江林、潘
传銮、陈鹏、邹淑斌、赵天辉、张志武、李欣、谢黄群、李玲、钟文
金、周琳、王维、谢玉、任静轩、符馨、钟华炫、李庐川、张丹、田
枫、陈旦月、徐声林、孙真承诺:本人所持本次新增股份自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至其名下之日( 2017年6月2日)起三年内
不得转让。
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期: 【】年【】月【】日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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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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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
说明书“第四章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承诺及减持意向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晶 辉 电 器 集 团 、 公 司 实 际 控 制 人 GEORGE MOHAN
ZHANG、公司股东张北承诺:
( 1)自北鼎晶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北鼎晶辉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
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
( 2)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的股票不超过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公司(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
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
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
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
长 6 个月。
( 3)在前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
股份减持的规定及要求执行。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减持事宜有新规
定的,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执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 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
(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
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实际控制人 GEORGE MOHAN ZHANG 作为公司董事,还承诺:
深圳市北鼎晶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上述承诺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
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北鼎晶辉股票数量占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北鼎晶辉股票总
数的比例不超过百分之五十。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
诺。
公司股东张席中夏、席冰承诺:
( 1)自北鼎晶辉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北鼎晶辉股份, 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公
司股份。
( 2)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
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 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