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23 证券简称:建科机械 公告编号:2022-015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04月06日 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同意根据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公司董事会 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与上述变更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等 事宜。
具体条款的修订详见附件《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 对照表》。
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上《公司章程》的修订事宜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准版本为准。本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04月07日
附件: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建科机械(天津)股份 第一条为维护建科机械(天津)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1 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范指引》”)、《上市公司治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
理 准 则 》 ( 以 下 简 称 “ 《 治 理 准 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
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 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
下简称“《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法 律 、 行 政 法 程。
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合并; 司合并;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励; 者股权激励;
2 (三)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司股份的活动。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二)要约方式: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
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全体股 的,应当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因本章程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第(五)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五)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议决议。 会议决议。
4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5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剩余股票而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个月时间限制。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